差1字少賠100萬 病人主訴→ 對保戶有利都不看?(局長的 疫苗意外險理賠談話有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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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1字少賠100萬 病人主訴→ 對保戶有利都不看?(局長的 疫苗意外險理賠談話有感 2)

差1字少賠100萬?  

病人主訴- 對保戶有利 都不看?

《跌倒引發主動脈剝離致死》拒賠案 看看有多冤枉

差1字少賠100萬 病人主訴→ 對保戶有利都不看?(局長的 疫苗意外險理賠談話有感 2)

作者: 廖致堯 金管會執業保險經紀人/國家特考及格

保險局長 疫苗vs理賠的叮嚀

新聞內容:「施瓊華局長強調.. 如果被保險人原來有慢性病史,但是控制良好,在疫苗注射後導致住院或死亡,而醫生在診斷過程中判斷因疫苗引起,意外險與疫苗險也要理賠,「不能因為以前有慢性病史,就直接把死因歸為是疾病」。(註1:全文連結https://pse.is/3hm8rt )

【短評】

局長再次強調業者不能先入為主:把有慢性病的客戶理賠案,直接就歸為慢性病是死亡主因而拒賠,負責的態度讓國人安心。

雖主管機關耳提面命,到底,實務上是認真執行,還是陽奉陰違呢? 我們用一件我所處理的意外險爭議案,來檢視業者落實局長的叮嚀有幾分!

拒賠案過程及背景說明

個案背景說明: 當事人走出理髮店家不久,邊走邊滑手機跌倒,跌倒後突然感到胸部極度不適,走回公司後赴急診查出主動脈剝離、開刀、住院四十餘日後不幸身故。

主治醫師&主刀醫師二人皆出具證明:死亡因果次序為:跌倒後緊張驚嚇血管緊縮、血壓驟升誘發主動脈剝離(急劇血行動力學變化造成)腦出血死亡。

當事人病史:63歲,有高血壓、主動脈根部擴大、主動脈瓣閉鎖不全病史,平時控制良好。

死亡證明書載明:「自然死亡-因疾病或自然老化引起」,直接原因為「腦梗塞合併腦出血」,先行原因為「急性A型主動脈剝離」。

保險公司拒賠 「主述」是關鍵


《拒賠理由-和「主訴」有關記載》

 

【第二次拒賠】

死亡方式系勾選自然死(因疾病或老化引起之死亡),醫院病歷記載,係因胸痛/胸悶、頭暈後跌倒(中略)..此核與「OO人壽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款第三條保險範圍…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之約定不符。

 


【第三次拒賠】

急診主述:理髮過程中突感胸悶,理完髮後跌倒..(後略)

PS.上述文字皆為保險公司發函內容無修改照刊

 


【我翻成白話】

病人到急診時主訴(就是自己說):我現在胸痛/胸悶,是「先頭暈,然後跌倒」

急診病歷也記載「主訴:理髮時 胸部悶悶的(英翻中)」,表示理髮時就有胸悶症狀(保險業者認為是主動脈剝離的前兆) 所以,這一次的事故是自己疾病所引發,不是跌倒所造成所以意外險不用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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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訴 到底多重要?

什麼是主訴?  主訴產生的背景?  主訴可能記錯 ?  可做為 拒賠重要證據嗎? 

主訴是什麼?

主訴(Chief Complain):「病患主觀地向醫生描述其身體上感覺到 痛苦或不舒服的症狀及表徵」(註1)

白話來說,就是病人自己說出,那不舒服、不舒服的程度、如何發生等等,比如:【昨天晚上參加喜宴,吃完飯回家後肚子絞痛、上吐下瀉,今天早上還有發燒所以來掛急診。】

主訴有其他地方可以求證嗎?

一般的病歷皆有主述欄位,但「病史(Present Illness)所記載文字較主述內容更為完整,對病人發病及就診經過均有詳細描述。

住院部份的主述資料可由病歷摘要與入院護理紀錄等得悉」 (註2)

 

主訴產生的背景

大家多少耳聞或經歷「急診」的混亂的場景-哭聲、慘叫、哀號、甚至吵架,當事人從傷病現場趕來,或坐或躺或半清醒,驚魂未定..醫護常被迫中斷輕症患者的問診檢傷,去支援重大危急的新送院患者,事後回頭再接續詢問,也是司空見慣。

急診病人常處於 急迫和不確定狀態,病人或其他病史提供者的描述常常語意模糊,因此 得到的主訴可能只是一連串非特定性的描述如頭暈、全身不適等等。(註3)

承上,本案當事人抵急診時未見緊急狀況,生理數據已見平緩,只有胸痛稍明顯,家屬及當事人被不同批護理人員詢問相同問題,加上現場混亂,聽錯記錯也很正常(ex 當事人110kg以上卻誤植為92kg,相差20公斤以上..)。

所以,我們發現「主治醫師的會診記載、病歷摘要」的主述內容竟和「急診檢傷」記載的主述不同,可見若以「主述」還原事發經過,務必多方求證、勘誤才能有定論。

主訴來拒賠  濫用不怕罰?

雖然主述是病歷的一部份,畢竟是當事人的主觀印象,難免要多次的補充、修正才能確定(比如引導式問話、拼湊幾段講過的話),而內容是否精準,跟當事人的表達能力、心神狀態、記憶深淺多有關係; 且護理人員當然會存在人為的偏失:聽、寫與當事人所講的有出入,在所難免。

所以「在訴訟上,主訴系訴訟外自白尚須經醫院證明才有證據力」(註4);

且在「防止理賠濫用防止」的原則上,主管機關早在十餘年前即三申五令: 主述】不得作為【拒賠或解除契約】的依據(註5)

金管會說歸說,業者違規不勝枚舉處罰公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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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人身保險重要核保及理賠規定概說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研究諮詢組主任 金憶惠 99年4月29日https://slidesplayer.com/slide/11439399/

註2:人身保險理賠實務/第六章 理賠調查 頁287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 107.4)

註3:急診醫學病歷寫作教學建議 急診醫學會https://pse.is/3kl88c

註4:人身保險理賠實務/第一章 人身理賠概論 頁53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 107.4)

註5:人身保險理賠實務/第十章 保險理賠濫用及防範 頁630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 107.4)

主訴 不只存在一種寫法

對我方有利的- 故意不提 ?!

《有利證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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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訴的文意與 病史中"and then"用法皆為先跌倒,後胸悶。

《有利證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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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證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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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證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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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證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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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的話 業者有在聽嗎?

局長再次強調業者不能先入為主,把有慢性病的客戶理賠案,直接就歸為慢性病是死亡主因而拒賠」言猶在耳….

業者只看對他有利(拒賠),不看對保戶有利證據;況主治醫師也填寫業者擬題的函詢問卷,針對疑點具實以告(跌倒引起胸部不適)。本案受益人及醫師所為,已遠超過應負的一般舉證責任,反觀業者不看也不聽,在主打「死亡證明」策略被我駁斥後(詳見第一篇文章),竟拿一個保險局一再告誡:必須嚴謹使用、亂用就開罰的拒賠理由-「主述」來抗拒,拿著雞毛當令箭,保戶只能含淚接受嗎? 

至於另一位主刀的權威醫師也開出證明書來舉證這一事故符合意外險,我將再寫一篇專文讓大家評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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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保權益?

■病歷 的正確記載要據理力爭

病歷是理賠重要文件-理賠不一定要病歷,拒賠則非靠病歷不可醫院的病歷可能會記載錯誤,要儘可能要求補正(不過一般人怎會想這麼遠?)。近年來閱病歷常發現被「過度記載」(ex.偶發性寫成慢性病),變成投保前就存在但未告知的疾病,嚴重的話將解除契約、不退還保費,務必小心。

 

■條款 要注意寫法及因果證明

保單條款會因政策或停售而更動,給付條件當然不同,如意外險86年後將意外傷害事故定義為【非由疾病引起的 外來突發事故】,等於放寬意外險理賠範圍,所以意外導致舊疾復發/加重的死傷,也可能理賠,最近「打疫苗致死 意外險會賠」的新聞就是一個好例子。

 

■主訴與意外險認定 :一個字價值百萬 不誇張

因為意外險事故已經不排除慢性病的加重,所以當患者到醫院時「怎麼說」就很重要-講錯了.聽錯了.寫錯了…怎麼辦?

跌倒後胸痛 v.s.胸痛才跌倒  順序不同,相差的可是數百萬、上千萬的意外險要賠與不賠,能不慎重嗎? 意外險的理賠,到處是「眉角」(台語)看懂了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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