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提要】 七旬離島老夫婦,身邊所有的僅是足夠糊口的現金,以及數百萬的保險單。日前竟接到一個晴天霹靂的壞消息:「二張保單15年前已被業務員的姪兒,冒簽盜領損失超過三百萬台幣」..向來健朗的他因求助無門,寢食難安而生病了。我受委任二個月蒐證調查,寫了一萬餘字、檢具二十項證據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調查中。
作者: 廖致堯 金管會核准執業保險經紀人/國家特考及格
我想讓您知道
保險借款申請,對「簽名、印章」核對非常嚴謹,和「原始保單」不符一律重簽重蓋,甚至要申請「變更簽章」,這是「鐵律」,無法妥協。但第一次貸款”少了印章”,第二次”印章不符”,共150餘萬竟然輕易被冒貸出來。
更離譜是「見證人」沒「親眼看見」簽名/蓋章,卻讓業務員拿著假冒的簽名「變更地址、電話」,客戶十多年都收不到貸款利息通知信,證據我都找出來了,還在扯謊 ! 請大家來評評理
貸款簽章大漏洞 「一缺一錯」竟放過
經核對原始簽發要保書「印章」樣式 ,第一次借款申請時「並未蓋印」,第二次借款時「印章與原要保書不符」,卻未見照會或通知要保人親自說明,或是重新送件,二次都「照准」,累計貸款超過150萬都快速撥款,實在匪夷所思。
借款簽章嚴審核 「簽章全對」才通過
按該人壽公司99年所頒「保全作業規則」,在保單借款有「專章」規範(非一般保全變更,詳參手冊41頁):「壽險保單借款」之「注意事項」之(四)提及:「保單借款借據之要、被保人及法定代理人簽章應與保險單最後所留簽章相符;如要、被保人及法定代理人簽章不符時,應先辦理簽章變更」。(見下圖,作業手冊p.41)
觀諸本案二次借款,除簽名肉眼觀察即與要保書簽名、同時期簽名不符外,「印章不符」更為明顯:一次缺印章,另一次是印章比原留印章大、字體不同,審核主管未與要保人聯繫,卻放行通過貸款,後遭業務員羅織謊言領走,內稽內控疏失難辭其咎!
盜變簽章-膽包天 公司審核-閉著眼??
此外,「變更簽名暨印章樣式」發現重大缺失,說明如下:
(一)按該公司99年所頒「保全作業規則」於「簽章變更」注意事項(第29頁):
「申請變更簽章,需當事人本人攜帶身分證至全省各保全單位(總公司、分公司行政科、服務中心),親自繕具簽章變更申請書辦理,或委由可為簽章變更見證人員代辦。」
以本案遭偽簽「變更簽章申請書」之「見證人」為「陳OO」(時任服務中心「科長」),另有署押經辦「陳XX」章
因此,按冒簽文件「推論」受害人是到保戶服務中心辦理「新簽名、新印章」。
(二)當客戶去年在line中質疑「被見證人偽造簽名及印章」時,業務員說:
「簽章變更簽名是我拿給姑丈(註1)簽的」
「陳科長(註2)只是辦理而已」
【110.10.25對話LINE】
(註1)該保單之要/被保險人即業務員「姑丈」
(註2)「陳科長」為保戶服務中心主管,和業務員熟識。
業務員說:「是由她拿給客戶簽,再交由科長辦理」。此舉已經違反內部作業的稽核規定:「見證人」沒有「親眼見證」的事實。
(三)公司近日向「陳科長」查證,科長竟宣稱:收到「業務員送交」申請書後,有到「客戶住處確認」是「親自簽名沒錯」。(1/14日申訴處調查電話告知記錄)
本案客戶從被冒簽借款、被更改地址到被更改簽章樣式,全都否認親簽,現在服務中心科長卻聲稱「有到家中確認」當事人簽名、換印章為真,試問:
1.「到客戶家問過」叫「親視親簽、當場見證」嗎? 記錄在那裏?
2.既然到客戶家,為什麼不「拿一張空白申請書當場重簽」?
前後矛盾,硬拗強辯,客戶忍無可忍!!
簽章變過-幹壞事 利息通知-攔截走
結論:
筆者有超過二十年的保險工作經驗,從上述的證據即可得知,本案「簽章變更申請書」乃「事後見證」,根本無法確定是不是客戶親自簽名,草率行事的結果,客戶十多年的「貸款利息通知」全寄到業務員安排的住所,本人對貸款一事毫無所悉,才會事發15年後發現保單莫名其妙積欠了230萬的貸款。
如今業務員和服務中心大家各說各話,究竟是誰代簽、代蓋新印章? 見證了誰?又核對了誰身份?在相互掩飾、造假的說詞中,我們反而推敲到真相竟是如此的不堪。
有沒有受害人現在還蒙在鼓裏呢?
事件發展至此,保戶期待公司向業務員追究並負起連帶責任,迅速恢復保單效力。
保險不該被糟踏成不義的工具,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請大家廣為分享、轉寄,用行動支持我們辛苦蒐證,和公司提起申訴的決心。謝謝大家相挺!
(本故事經受害人即要保人要求向大眾批露,目前全案已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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