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誰欠誰」 財產怎算? 看案例 .保權益最近二位桌球伴侶離婚的新聞,佔據各大版面;如何分財產的法律依據,在我發佈專訪的影片後,有不少朋友詢問相關的細節,因此我決定用文字及案例來說明,讓大家看清楚台灣現行的法律制度是怎樣的規範婚後財產..廖 致堯2021-04-25從法律看保險 歡迎按讚/分享這篇文章 夫妻「誰欠誰」 財產怎麼算? 看案例 .保權益 作者: 廖致堯 金管會執業保險經紀人/國家特考及格 我想讓你知道用白話、常見的案例來說明民法有關夫妻財產的規定,迅速建立清楚的架構輪廓,以確保自己的權利。 前 言 最近二位桌球伴侶離婚的新聞,佔據各大版面,引發熱議。尤其如何分財產的法律依據,在我發佈專訪的影片後,有不少朋友詢問相關的細節,因此我決定用文字及案例來說明,讓大家看清楚台灣現行的法律制度是怎樣的規範婚後財產,避免人云亦云、亂教亂傳、害人害己。 3種夫妻財產制 隨你挑 台灣現行的夫妻財產制有三種,分別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其中最常見、九成九以上適用的財產制度就是「順其自然、沒有特別約定」的「法定財產制」。由上圖可以得知各種財產制的特色,但只有「法定財產制」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17條】(法定財產制)Ⅰ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Ⅱ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Ⅲ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以上看不懂是正常人,別難過…)《重點白話解說》「法定財產制」開宗明義先定義何為「後婚」、「婚前」財產,如無法證明則類推為夫妻「婚後共同財產」; 其次是規定雙方「婚前財產」產生「婚後的孳息」屬婚後財產。比如婚前買的股票-在婚後配發的股利等皆屬婚後財產。1017條第三項的舉例說明: 假設結婚後三年內皆採用「分別財產或 共同財產制」,第四年起再改為「法定財產制」,前三年的財產(即「改用前」)按照動產、不動產、債務、債權等等各種財產的樣態,均屬於「婚前財產」。 「為了債務.我們假離婚」 有效嗎? 【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第1023條】Ⅰ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Ⅱ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重點白話解說》這兩個法條說明了夫妻財務獨立,以及「小倆口,明算帳」的精神。怎麼會有「離婚可避免被另一半負債牽連」的錯誤觀念呢? 除非是彼此互為對方的「連帶保證人」,或是在對方的「支票上背書」,才有連帶的債務,否則沒有「夫債妻擔、妻債夫擔」這種法律規定,而擔任保證人、支票背書,「離婚」也不能「免債」。離婚是登記而生效,豈有「假離婚」之名? 我想「假借離婚避債」才是真正的目的。這些離譜的觀念透過電視及媒體「深入人心」,害人不淺呀。 差額分配 原則&例外 - 情.理.法兼顧 【第1030-1條】Ⅰ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Ⅱ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Ⅲ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110年新增】Ⅳ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Ⅴ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重點白話解說》「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立法精神)這個條款主要是針對台灣過去「男尊女卑」「照顧小孩、做家事是太太的責任」、「財產多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華人社會習慣而做的立法變革,希望在結算婚姻期間的財產分配時,可以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而今年(110年)新修法增加的條文,特別將對家庭的付出、子女照顧付出等需要「雙方協力、貢獻」的家庭精神成為分財產的依據寫入法條,可說是相當進步的立法精神。在法院的判決上,如另一方好吃懶做、不顧家小、不生產只有消費等,法院可以按實情減少分配額數。 【實務題】 負債3000萬 如何算入剩餘財產?「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後,如有剩餘..(法條原文)」表示個人財產計算必須扣除負債,如果是負債大於財產,例如是先生財產是500萬,負債為3000萬,個人總財產是負債2500萬,剩餘財產仍以0計算,方符合「剩餘」的定義。若是一方的財產總額為負數也要計入,表示配偶需背負另一方在婚後的負債,有違法定財產制的公平分配原則。 【實務題】爺爺給我三棟透天厝 也要計入婚後財產嗎?法條上寫著:「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皆非婚後雙方的努力所得來,故排除計入婚後財產。 只要財產不是自己賺到,如別人送的、遺產繼承、身故保險金等,明顯是「白白得到」,當然另一半不能把這「三棟透天厝」計入對方的婚後財產,來主張較多的差額分配。倒是這三間房子若在婚後二十年有出租,所收的租金會比照「財產孳息」的性質,把比如每年100百萬的房租,也要算入對方的財產差額分配。 【實務題】可以把對配偶的差額請求權 私下讓給我嗎?「…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法條原文)」這是極具爭議的社會問題!因各界有意見,立法院改來改去有三次之多,96年改為「非一身專屬」後,就是「不一定是配偶」也可以「代位」透過差額分配由另一方的財產來償債,這造成大量「夫債妻還」重大爭議:常見債權銀行利用本條規定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造成夫妻離異、家庭破裂、子女分離等社會問題,故於101年12月再次恢復為只有「配偶」得以請求(配偶專屬),其他不管是另一半的債權人、放款銀行等都不能代替配偶來要這差額。 離婚後-才知藏了很多財產 能請求? 「..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1030-1條第五項)」《白話解說》當夫妻財產少的一方「知道」對方財產比你多且面臨下列時機:如離婚/配偶身故/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以上述情事發生為基準點,必須在「知道2年內提出」請求差額分配,最遲也不能超過基準點5年。適用請求時效2年或5年,關鍵在於:離婚時知不知道另一半的婚後財產比你多。我以二個狀況舉例說明如下:【狀況 1】明知夫妻另一方有剩餘財產可分配差額的話,必須在離婚2年內提出請求,一旦超過2年就無法請求。→這項請求的重點在於「舉證」!如何證明:想請求我差額的那一方,「明明知道有財產可分配卻不在2年內主張分配,所以視同放棄請求的權利」,舉證的內容需要十分的明確,才能讓法院認定對方是拋棄自己的權利,這實務上不容易成功。【狀況 2】請求權之時效為5年-即離婚五年內皆可以請求。→這狀況比較普遍,也就是說離婚時,在沒有拋棄請求權的前提下,離婚五年內只要發現對方有財產是當時沒有提出的,且比我名下多,都可以再請法院介入分配。其目的是怕有人先脫產或隱藏財產,造成另一方權益受損。 差額分配算算看 其實並不難 茲舉例如下:甲、乙於民國98年結婚,婚前甲有工作收入100萬元; 乙結婚時娘家贈與嫁妝50萬元,婚後甲乙均上班工作,惟二人因個性不合於101年兩願離婚,兩人離婚時財產如下:【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計500萬元,其中30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20萬元係因車禍受傷取得之慰撫金;【乙】婚後工作收入連同婚前嫁妝及婚後好友贈與生日禮金10萬元,共有200萬元,另負債40萬元。 請問應如何分配剩餘財產?解析:甲 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500萬)-婚前財產(100萬)-婚後繼承取得財產(30萬)-慰撫金(20萬)=350萬元乙 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200萬)-婚前財產(50萬)-婚後負債(40萬)-贈與取得(10萬)=100萬元 所以甲應給乙一百二十五萬元。【(350-100)/2=125】 後 記法律不保障睡著的人, 權利只給知道的人行使,太多人問這個問題,若沒有清晰的邏輯架構,會淪為瞎子摸象,愈問是愈模糊、愈不清楚。所以我在發布三部影片(見下方連結)後,為了統一回覆讀者問題,特別寫這文章把來龍去脈交待一番,這是我的學習態度,期待這些文章可以幫助更多人。三部影片輕鬆看 https://pse.is/3cuuy8 敬請期待 下一篇文章: 離婚分產 保單該怎麼拆? 按下圖可 line留言/拍照上傳或來電 0922564222預約諮詢.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相關 標籤# 保險經紀人# 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廖 致堯 文章: 52 上一 文章 【影片專訪】老夫少妻的難題 保險信託可解 (夫妻分產 保單誰說了算 3-3) 下一 文章 死亡證明書: 拒賠的聖旨? 廉價的衛生紙? (局長的 疫苗意外險理賠談話有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