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誰欠誰」 財產怎算? 看案例 .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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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誰欠誰」 財產怎麼算? 看案例 .保權益

作者: 廖致堯 金管會執業保險經紀人/國家特考及格

我想讓你知道
用白話、常見的案例來說明民法有關夫妻財產的規定,迅速建立清楚的架構輪廓,以確保自己的權利。

前 言 最近二位桌球伴侶離婚的新聞,佔據各大版面,引發熱議。尤其如何分財產的法律依據,在我發佈專訪的影片後,有不少朋友詢問相關的細節,因此我決定用文字及案例來說明,讓大家看清楚台灣現行的法律制度是怎樣的規範婚後財產,避免人云亦云、亂教亂傳、害人害己
夫妻「誰欠誰」 財產怎算? 看案例 .保權益

3種夫妻財產制  隨你挑

 

台灣現行的夫妻財產制有三種,分別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其中最常見、九成九以上適用的財產制度就是「順其自然、沒有特別約定」的「法定財產制」。由上圖可以得知各種財產制的特色,但只有「法定財產制」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1017條】(法定財產制)

Ⅰ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Ⅱ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Ⅲ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以上看不懂是正常人,別難過…)

《重點白話解說》

「法定財產制」開宗明義先定義何為「後」、「婚前」財產,如無法證明則類推為夫妻「婚後共同財產」; 其次是規定雙方「婚前財產」產生「婚後的孳息」屬婚後財產。比如婚前買的股票-在婚後配發的股利等皆屬婚後財產。

1017條第三項的舉例說明: 假設結婚後三年內皆採用「分別財產或 共同財產制」,第四年起再改為「法定財產制」,前三年的財產(即「改用前」)按照動產、不動產、債務、債權等等各種財產的樣態,均屬於「婚前財產」。

「為了債務.我們假離婚」  有效嗎?

 

【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第1023條】

Ⅰ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Ⅱ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重點白話解說》

這兩個法條說明了夫妻財務獨立,以及「小倆口,明算帳」的精神。怎麼會有「離婚可避免被另一半負債牽連」的錯誤觀念呢? 除非是彼此互為對方的「連帶保證人」,或是在對方的「支票上背書」,才有連帶的債務,否則沒有「夫債妻擔、妻債夫擔」這種法律規定,而擔任保證人、支票背書,「離婚」也不能「免債」。

離婚是登記而生效,豈有「假離婚」之名? 我想「假借離婚避債」才是真正的目的。這些離譜的觀念透過電視及媒體「深入人心」,害人不淺呀。

差額分配 原則&例外 - 情.理.法兼顧

 

【第1030-1條】

Ⅰ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Ⅱ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
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110年新增】

Ⅳ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Ⅴ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重點白話解說》

「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立法精神)

這個條款主要是針對台灣過去「男尊女卑」「照顧小孩、做家事是太太的責任」、「財產多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華人社會習慣而做的立法變革,希望在結算婚姻期間的財產分配時,可以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而今年(110年)新修法增加的條文,特別將對家庭的付出、子女照顧付出等需要「雙方協力、貢獻」的家庭精神成為分財產的依據寫入法條,可說是相當進步的立法精神。在法院的判決上,如另一方好吃懶做、不顧家小、不生產只有消費等,法院可以按實情減少分配額數。

【實務題】 負債3000萬 如何算入剩餘財產?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後,如有剩餘..(法條原文)」表示個人財產計算必須扣除負債,如果是負債大於財產,例如是先生財產是500萬,負債為3000萬,個人總財產是負債2500萬,剩餘財產仍以0計算,方符合「剩餘」的定義。若是一方的財產總額為負數也要計入,表示配偶需背負另一方在婚後的負債,有違法定財產制的公平分配原則。

【實務題】爺爺給我三棟透天厝 也要計入婚後財產嗎?

法條上寫著:「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皆非婚後雙方的努力所得來,故排除計入婚後財產。 只要財產不是自己賺到,如別人送的、遺產繼承、身故保險金等,明顯是「白白得到」,當然另一半不能把這「三棟透天厝」計入對方的婚後財產,來主張較多的差額分配。

倒是這三間房子若在婚後二十年有出租,所收的租金會比照「財產孳息」的性質,把比如每年100百萬的房租,也要算入對方的財產差額分配。

【實務題】可以把對配偶的差額請求權 私下讓給我嗎?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法條原文)這是極具爭議的社會問題!

因各界有意見,立法院改來改去有三次之多,96年改為「非一身專屬」後,就是「不一定是配偶」也可以「代位」透過差額分配由另一方的財產來償債,這造成大量「夫債妻還」重大爭議:常見債權銀行利用本條規定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造成夫妻離異、家庭破裂、子女分離等社會問題,故於101年12月再次恢復為只有「配偶」得以請求(配偶專屬),其他不管是另一半的債權人、放款銀行等都不能代替配偶來要這差額。

 

離婚後-才知藏了很多財產 能請求?

「..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1030-1條第五項)

《白話解說》

當夫妻財產少的一方「知道」對方財產比你多且面臨下列時機:如離婚/配偶身故/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以上述情事發生為基準點,必須在「知道2年內提出」請求差額分配,最遲也不能超過基準點5

適用請求時效2年或5年,關鍵在於:離婚時知不知道另一半的婚後財產比你多我以二個狀況舉例說明如下:

【狀況 1】明知夫妻另一方有剩餘財產可分配差額的話,必須在離婚2年內提出請求,一旦超過2年就無法請求。

這項請求的重點在於「舉證」!如何證明:想請求我差額的那一方,「明明知道有財產可分配不在2年內主張分配,所以視同放棄請求的權利,舉證的內容需要十分的明確,才能讓法院認定對方是拋棄自己的權利,這實務上不容易成功。

【狀況 2】請求權之時效為5年-即離婚五年內皆可以請求

這狀況比較普遍,也就是說離婚時,在沒有拋棄請求權的前提下,離婚五年內只要發現對方有財產是當時沒有提出的,且比我名下多,都可以再請法院介入分配。其目的是怕有人先脫產或隱藏財產,造成另一方權益受損。

差額分配算算看 其實並不難

茲舉例如下:甲、乙於民國98年結婚,婚前甲有工作收入100萬元; 乙結婚時娘家贈與嫁妝50萬元,婚後甲乙均上班工作,惟二人因個性不合於101年兩願離婚,兩人離婚時財產如下:

【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計500萬元,其中30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20萬元係因車禍受傷取得之慰撫金;

【乙】婚後工作收入連同婚前嫁妝及婚後好友贈與生日禮金10萬元,共有200萬元,另負債40萬元。 請問應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解析:

  • 甲 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500萬)-婚前財產(100萬)-婚後繼承取得財產(30萬)-慰撫金(20萬)=350萬元
  • 乙 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200萬)-婚前財產(50萬)-婚後負債(40萬)-贈與取得(10萬)=100萬元

      所以甲應給乙一百二十五萬元。【(350-100)/2=125】

後  記

法律不保障睡著的人, 權利只給知道的人行使,太多人問這個問題,若沒有清晰的邏輯架構,會淪為瞎子摸象,愈問是愈模糊、愈不清楚。所以我在發布三部影片(見下方連結)後,為了統一回覆讀者問題,特別寫這文章把來龍去脈交待一番,這是我的學習態度,期待這些文章可以幫助更多人。

三部影片輕鬆看 https://pse.is/3cuuy8

 

敬請期待 下一篇文章: 離婚分產 保單該怎麼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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