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重大疾病保險看 失能險特色-以「腦中風」為例 《失能險憑什麼火紅 2》
前 言
作者:廖致堯 金管會執業保險經紀人 /國家特考及格
據衛福部資料顯示108年國人死因統計,腦血管疾病爲國人十大死因第4位,死亡人數超過1.2萬人,國人熟知的腦中風即屬之,我們今天來談談過去保險有關「腦中風」理賠狀況,再以「失能險」來探討如何啟動腦中風的失能給付,看見不同險別的設計優劣。
中風的症狀
中風常見的症狀包括:
運動功能障礙(同側手腳或單一肢體無力、臉部歪斜、 口齒不清或吞嚥困難)、
感覺功能異常(同側肢體麻木)、
平衡能力失調(手不靈活、步態不 穩)、
語言功能受損(說不出話或聽不懂話、看不懂文字)、
視覺功能障礙(突發某側視力模 糊或突發一眼暫時視力減退..)
突發智能退步(對日常事務判斷力喪失、無法記憶新事物、不會穿衣、使用慣用工具困難、在熟悉環境迷路)、
急速意識模糊(特別是腦幹中風、大血管梗塞或大出血)和突發劇烈疼痛(特別是爆炸性頭痛、合併噁心嘔吐) (註1)
承上,我們可以看見中風是腦神經即中樞神經受損,這些症狀既屬於「重大傷病保險」的腦中風定義,也符合「失能險」的中樞神經系統障礙,影響生活能力、工作能力。
傳統重大疾病保險 v.s. 腦中風理賠
105年以前舊式的「重大疾病險」有七項病名(註2)可以理賠,我以國人熟知的「腦中風」為例,完整條款(註3)非常複雜,我將重點節錄如下:
【傳統 重大傷病保險】條款重點
腦血管突發病變….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指事故發生後經過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障礙之一,才可以提出重大疾病之申請: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條款的內容所述都是「腦中風」的後遺症,腦中風極容易會有演進惡化發生,如從「小中風」「輕度重風」到「中度」「重度」「極重度」的進行,未必一次就是嚴重的中風程度。
對照傳統重大疾病保險的「腦中風定義」,中度以下的中風,不易符合理賠條件,理賠的門檻相對的高(不容易)。
如果將上述四種條件對照「失能等級」,都屬一~六級失能,在失能險的設計上,已經達到可以領取每月/每年失能金的程度。
失能保險 v.s. 腦中風理賠
中風嚴重者除可能致死外,患者或多或少都會有後遺症出現,據衛服部調查顯示,中風後有七成五會留下後遺症,其中以語言/表達困難及半身癱瘓最為常見。(註4)
相較於傳統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理賠門檻約落在「失能險1-6級」(中重度)不易理賠;
「失能險」多了表中11級及7級的「中度中風」前期的程度-若符合即可獲一筆理賠金來抒緩經濟壓力,且可能已經不用再繳保費—如符合1-9級豁免,這也是人性設計的一環。
如果程度較嚴重,或惡化,即符合1~6級失能的門檻,病發六個月後確診,再等六個月,即開始給付「月月領/年年領」的失能扶助金,可以抒解照護的開銷及費用,這是過往的醫療保障險種所沒有的功能。
結 論
1.傳統「重大疾病保險」的盲點
一般「重大疾病保險」多數有提前給付/身故給付的功能(兩筆現金),且涵蓋七大項疾病(註2),但筆者在近二十年保險工作的生涯中,就算預算充足的中年人士,100萬保額的「終身型重大疾病險」,二十年總繳保費已經接近百萬,高保費使得該商品接受度不高,投保額度也有限,在實際腦中風發生時,理賠的金額不高。
雖然在105年後改過條款(輕度也可以理賠但保費更貴),指定規畫及詢問度並未見起色; 雖然它有「七大項重大疾病」的保障範圍,但以「終身型保費高+重大疾病理賠門檻高」的「雙高障礙」,使的該險種在「腦中風」的理賠結果,未必如消費者「望文生義」:腦中風既然是重大疾病,一定可以拿到理賠金– 條款的說明已經清楚表達「中度中風」以上的程度才可能領到理賠。
2.腦中風的漸進式病況 與「失能險」特色
眾所周知,腦中風需要長期復健,在過去的保險商品中,很少有設計長期的現金流來支應長期照護需求的疾病-尤其是潛藏漸進式惡化、二三度中風的危機時,光仰賴「有住院才有理賠」的醫療險,或是只有一筆「重症確認給付」的理賠金,對於照護費用的長期支出,實在是杯水車薪。
反觀失能險「依病況程度惡化同時加重理賠金」的設計,讓被保險人在不同的階段得到財務補償,尤其在輕度中風時(如符合8.9.10.11級失能),尚可能不用再繳保費(豁免保費機制)以減輕現金支出的付擔,這樣人性化的設計,是失能險推出後人氣不墜的原因。
聲明: 本文系以實務研究討論保險的差異,不同險種無法全然客觀比較,實際理賠仍需視條款及個案審酌而定。
*註1: 【中風個案主要照顧者的契機照顧與指導】衛生福利部107年研究計畫
*註2: 【105年以前七大項重大疾病】: 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末期腎病變、癌症、癱瘓及重大器官移植
*註3:【重大疾病保險-腦中風相關條款】
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完全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4:【衛服部新聞稿2016】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126&pid=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