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讓您知道 防疫險投保時,保險公司以「非親自簽名」而不予承保,後來態度軟化,要求有疑慮的保單限本人5天內到總公司親自承認有投保意願。 到底「親自簽名」會不會影響保單的效力? 保險公司的主張有沒有法理的依據呢? |
作者: 廖致堯 金管會核准執業保險經紀人/國家特考及格
*特別聲明: 本文乃針對「防疫險與親自簽名」而為之評論,所列舉判決有其條件背景,非適用所有保險核保作業,呼籲大家遵守金管會法令遵循原則(含簽名規範),個案請細心研判。
從法院判決 看保單簽名的意義
故事 1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投保後一年餘即因病死亡,保險公司認為「要、被保險人與本人筆跡不符」且保費由業務員代繳,該契約無效。 法官判定保險公司敗訴,該契約有效、要賠。
故事 2
要保人為父親,被保險人為兒子,兒子「沒有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僅有在「體檢時簽名」,保險公司引用保險法105條拒賠,最高法院的法官認定保險公司要賠!
法官支持的理由如下
1. 保險契約成立與否可以完全參考「民法」對契約的定義:重點在「有沒有表示明確的意願要買保險」,而不是著重在本人簽名。
2.不管在保險「成立前」或「成立後」如能能證明有同意投保的意願,保險契約都會是有效的。
3. 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書面同意」,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書面」「不限於要保書」,其他相關文件證明亦可。
如果對保險稍有基礎的人都知道,保險公司除了最怕「帶病投保」外,另一個耽心就是「道德風險」,即「利用保險來殺人賺錢」; 上述的判決我們可以看到,連保險法105條這種防堵「用保險害人」規範下的相關爭議,法官在沒有惡意害人的動機下,都可以允許第一次要保書送件後,再取得被保險人同意投保或知悉投保的文件該契約就算成立,公司要依約定理賠;
在民國111年的今天,保險公司實在不應高舉著90年修法以前「非本人親簽不可」的老觀念,簡直像「拿著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荒唐理由,來掩蓋其他不敢開口的動機吧 。
回歸民法 親簽只是確認方式之一
“保險契約要保書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欄註明「以上簽名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其用意應僅在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確係有意投保,避免日後發生爭執,且保存證據,有利於事後之舉證而已。並非雙方約定投保人之要保行為需以書面為之。”
法官再一次點出本人「簽名」只是確保「有意投保」避免日後爭執,沒有親簽的保單,只要確認投保意願、核對身份,還是有效的。舉例來說,民眾在臨時出國或時間緊迫時,來不及委託經紀人投保,也偶爾會用網路投保旅遊平安險、防疫保險等,並沒有親自簽名的機制,有的只是「身份輔助驗證」,如透過簡訊、電子郵件、信用卡等來確認本人投保無誤(詳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連結)
那又何來非得堅持本人簽名,保險契約才有效的必要理由?
如果客戶去現場親簽一次,會有什麼結果呢? 我們看下去…….
現場簽名若與筆跡不同 會如何處置?
業界傳聞,保險公司「磨刀霍霍」等著客戶親自簽名後,再比對原要保書,若發現「筆跡不符」,直接當場退回申請,平常要客戶買保險好話說盡,現在要客戶「不要買保險」可是花招百出,這樣妥當嗎? 希望我聽到的是傳聞,而不是事實。(新聞連結)
我再引用【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連結)】 的精神,表示保險法105條採「事後同意」契約還是一開始就有效。
所以,即使現場簽名,與原要保書文件不同,應採「事後同意」投保意向的精神,只要一開始就有洽訂契約的意思,就不應引以為「拒保」的理由,這樣才是誠信、厚道的做法。
防疫不應群聚 公司要為客戶著想
站在保險工作的實務人士立場,我當然也支持親簽,因為親簽代表本人的意思表示,清楚且不易造假;但有特殊狀況不便親簽,法官認為保險法沒有強制規定不准依循民法,所以何妨回歸 民法153條(連結) 來認定,豈不是皆大歡喜?
防疫險的投保管很多元,如何證明是本人意願呢? 個人以多年的保險實務經驗有二點建議:
1.依「民法」及「保險經紀人」的委任洽訂契約原則,請送件人出示「委任書」或「授權書」亦可視為回覆照會完成 ;
2.利用電話CALL OUT錄下本人投保意願的對話存證,這是壽險公司二十年前就在做的辦法(如契變、解約等非親自辦理保全件)也是可行的方式,簡單又有效率。
何必一定要客戶親自到公司、親自簽名才可以?
客戶因為趕赴現場,必須請假半天(有可能被扣薪)、舟車勞頓到保險公司才符合「親見親簽」,等於買防疫險還要冒著「群聚染疫」風險,若不小心到場簽名隔天就「確診」,馬上「申請理賠金」,這樣到底是為了誰好? 還請保險公司三思。
是天天想你 還是想盡辦法弄走你
過去都是保險公司巴不得客戶趕快買保險,核保加速、請款也加速、出單也加速進行;
現在卻是民眾踴躍投保,公司怕你買到保險,核保頻出招、藉文件瑕疵來拖延、繳了保費還可能退保、你不要買成最好…
保險公司曾幾何時朝思暮想,這麼想見客戶一面? 看他簽一個名就心願達成了!! 喔…簽對了,還送100元超商禮券喔!
一個疫情,看出多少人性,保險奇妙到無法形容了。
**特別聲明: 本文乃針對「防疫險與親自簽名」而為之評論,所列舉判決有其條件背景,非適用所有保險核保作業,呼籲大家遵守金管會法令遵循原則(含簽名規範),個案請細心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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