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後一波!!把握年終20天 省22萬 《年終倒數-贈與免稅專案》11月中旬國稅局破天荒發函要求保險公司日後務必遵守贈與稅申報規定,引發高度的震撼; 早在十多年前我已設想今天的情況,所以在保單的規畫上已經有所準備和「超前佈署」。 尤年底是贈與的好時機,原因為何? 今天就來談談,贈與稅與保單的實務案例。廖 致堯2020-12-10保險知識家, 從法律看保險 歡迎按讚/分享這篇文章 把握年終20天 省22萬 《年終倒數-贈與免稅專案》 這篇文章想讓您知道》●贈與稅的計算方式、免稅額及實務運用●保險金四種行為屬贈與,國稅局將找上您補稅罰款。●利用子女婚嫁辦理贈與,有1080萬免稅額可使用。 作者:廖致堯 金管會執業保險經紀人 /國家特考及格/保險業資歷19年(since2002)日前協助客戶量身訂做一個【保險單+現金借貸】的公證契約,發現公證人事務所裏人潮洶湧,百思不解。詢問承辦人員到底所為何事? 才知大家紛紛趁年底來行使一些租稅的權利,如贈與稅年度免稅額度的使用等。今天就來談談,贈與稅與保單的實務案例。 現行贈與稅-免稅額及稅率 【國稅局新聞稿107.6.4】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亦即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該局查核A君育有三名子女,於105年贈與長女現金200萬元,另贈與次女及兒子現金各100萬元,A君誤以為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達220萬元,才需申報贈與稅,惟A君105年贈與金額累計達400萬元,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辦理申報,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A君105年度贈與總額400萬元、贈與稅18萬元[(400萬元-220萬元)×10%],並處罰鍰。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7889984757671068593 (出處) 【白話解說】贈與稅每年免稅額度,是以「贈與人/年度總額」計算,即「給出財產的人」來計算220的免稅額使用,不是依「接受贈與的人」來算。 【國稅局新聞稿106.5.17】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自106年5月12日起改採10%、15%、20%三級制總統已於106年5月10日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自修正生效日(106年5月12日)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修正後稅率規定,如附表所示: 【白話解說】贈與稅稅率已經增加了! 從98年底到106年皆維持10%,產生太多「富二代」亂象,加上游資泛濫炒房引發民怨,並為了籌措長照財源,所以現在贈與5000萬以上課稅20%。 保單v.s.贈與稅 近年來投資風險大增,市場利率維持低檔,保單趁勢而起取代其他的理財工具-尤其是利變壽險、養老險,連政府官員也是擁護者。但大家卻不知道,保單在購買之時(契約成立時)、成立後的種種變更(要保人、受益人),甚至繳費時的資金流、保單貸款的償還…,上述行為已是國稅局補稅開罰的基本案例,我們不得不認真探討其因果由來,以免誤觸稅法的紅線。保單涉及贈與的大宗形態如下: ■形式1 變更要保人為他人:保險法中的要保人是指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因他可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保單借款、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同於該保單的所有權人。故變更要保人為他人,即將保單權利移轉,保單價值計入移轉年度的直接贈與。♦國稅局於2020.11發函全國保險公司,要求日後凡變更要保人,必須附稅款繳清證明等資料,大家請小心。(詳見下圖函文) ■形式2 受益人≠要保人時,受益人領取生存金(還本金)或滿期金: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給付時,給付金額視為要保人對受益人的直接贈與(220萬以上得課稅)。另95年1月1日起投保的人壽及年金保險,同上述安排的滿期給付,要再計入受益人當年度的最低稅負計算,故當年度有3300萬以上的滿期金產生,就要留心。 ■形式3 要保人與 繳保費者非同一人: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保險法22條),雖其他關係人可以代要保人繳納保費(保險法115條),此行為即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三項(註)以贈與論,計入代繳人年度的贈與額。(註: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形式4: 為他人代償保單借款:保單貸款的債務人為「要保人」,任一人將此筆保單貸款清償,即贈與稅法第5條第一項(註)以贈與論,計入代償人年度的贈與額。(註: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結 論 今年剩20天即將結束,今年的贈與免稅額度220萬使用了沒? 筆者曾規畫一個贈與的案例,將本年度父母免稅贈與440萬,及明年初的440萬,連同婚嫁贈與200萬(註),總計有1080萬元可以一併作為免稅贈與運用,如果父母同時跨年贈與又適逢子女婚嫁,何樂而不為? 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特別說明: 保險適用租稅的規定,涉及規畫時及未來變動的稅法規定、身份適用,每一件都是個案量身訂作,反覆討論而成,絕非一個保險商品、DM可以解決。尤其近來的保險費動輒百萬、千萬元,請大家務必小心,避免不當的保險規畫而陷入國稅局的租稅裁罰。 按以下圖示可line留言/拍照上傳或來電 0922-564222 預約諮詢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相關 標籤# 保單贈與 廖 致堯 文章: 52 上一 文章 從重大疾病保險看失能險的特色-以「腦中風」為例 (失能險憑什麼火紅 2) 下一 文章 【影片專訪】婚後財產法院怎麼判? 110年新修法 不能不看(夫妻分產-保單誰說了算 系列 3-1)